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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初充雇員,其為國民中學或其他相當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一級起薪;其
為雇員考試及格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二級起薪;其為專科以
上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三級起薪;具有委任職以上任用資格者,自本薪
第四級起薪;曾充雇員者,仍支原薪,至年功薪最高級為止。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依雇員薪級薪點表支薪之人員,其薪級之換支,由銓
敘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