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初充雇員須年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並合於左列各款
之一者:
一、雇員考試及格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三、國民中學或經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畢業而具有相當技藝,足以勝任者

曾任軍職士官以上人員於初充雇員時,得不受前項年齡之限制。但仍應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