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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第二條申請獸醫師檢覈者,應予以筆試,其筆試科目為獸醫普通病學、
獸醫傳染病學、獸醫實驗室診斷學、獸醫藥理學、獸醫病理學等五科。但
兼具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獸醫科及格之資
格者,得免試及格。
依第三條申請獸醫佐檢覈者,應予筆試,其筆試科目為獸醫普通病學概要
、獸醫傳染病學概要、獸醫解剖生理學概要、獸醫藥物學概要等四科。但
兼具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獸醫科考試及格之資格者
,得免試及格。
前兩項考試筆試科目如有修正,依新訂科目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