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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從事以產製為目的之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於環境開放試驗(即田間試驗)前,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試驗機構名稱、主持人及參與人員。
二、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計畫、試驗內容。
三、使用之微生物來源、類別、學名或名稱。
四、緊急處理計畫。
五、試驗區域、緊急避難室位置略圖及配置略圖。
六、物理性或生物性之防護說明。
七、安全操作裝置。
八、週遭環境保護措施說明。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前項申請後,得邀請專家審查,經審查結論不適為從事該開發試驗研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