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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嚴重污染之虞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或清理機具設施,除經檢察官或法院列為證物而有保全之必要者外,扣留機關得命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逾期未妥善清除處理者,執行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