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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除頂升式吊升裝置使用者外,鋼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係數應依下式計算,且為下表所列之值以上:
鋼索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鋼索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
│ │安全係數值 │
│ 鋼索之種類 ├──┬──┬──┬──┬──┬──┤
│ │ A │ B │ C │ D │ E │ F │
├───────────┼──┼──┼──┼──┼──┼──┤
│捲揚用鋼索(捲揚駕駛室│3.55│ 4.0│ 4.5│ 5.0│ 5.0│ 5.0│
│用鋼索除外)、伸臂起伏│ │ │ │ │ │ │
│用鋼索、橫行用鋼索或纜│ │ │ │ │ │ │
│索起重機之直行用鋼索。│ │ │ │ │ │ │
├───────────┼──┼──┼──┼──┼──┼──┤
│伸臂支持用鋼索、拉緊用│ 3.0│ 3.5│ 4.0│ 4.0│ 4.0│ 4.0│
│鋼索或牽索。 │ │ │ │ │ │ │
├───────────┼──┼──┼──┼──┼──┼──┤
│纜索起重機之主索或軌索│ 2.7│ 2.7│ 2.7│ 2.7│ 2.7│ 2.7│
│。 │ │ │ │ │ │ │
├───────────┼──┼──┼──┼──┼──┼──┤
│駕駛室用之捲揚用鋼索。│ 9.0│ 9.0│ 9.0│ 9.0│ 9.0│ 9.0│
├───────────┴──┴──┴──┴──┴──┴──┤
│備註:表中之 A、B、C、D、E、F 分別表示附表四所規定之吊升裝│
│ 置等之等級。 │
└─────────────────────────────┘
二、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三、對於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
四、對於伸臂起伏用鋼索,當伸臂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五、使用於顯著高溫作業場所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採用鋼心鋼索。但於吊具下採設置遮熱板等方法,使溫度保持在攝氏一百五十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安全係數之計算,應含鋼索自重及鋼索通過槽輪之效率。但起重機揚程為五十公尺以下者,其鋼索自重免計入。
前項槽輪之效率,應符合附表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