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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追溯補發或調整之情形者,保險人應按各社會保險保險人或承保機關提供之媒體資料辦理減額調整。
前項情形,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計算之應扣減金額,於尚未核發之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至扣減完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