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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困難之職業疾病鑑定事項。
二、勞雇之一方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認定結果有異議之職業疾病鑑
定事項。
三、勞工保險機構審定時發生疑義之職業疾病鑑定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業疾病鑑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