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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藥廠之每批產品均應有批次製造紀錄,詳載與該批產品製造及品質管制有關之完整資料。
藥廠應製作製造管制標準書之精確複印本,核對其精確性,並簽名及簽註日期。
藥廠對於各批產品製造、加工、分裝、包裝或儲存過程之各項重要步驟,應詳實記錄,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期、產品批號。
二、各批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標識。
三、各主要設備與生產線之識別。
四、加工過程所用原料之重量與容量。
五、製造過程與檢驗管制之結果。
六、標示與包裝作業區域使用前後之檢視。
七、製程中適當階段之實際產量及理論產量百分率。
八、完整之標示管制紀錄,包括所有標示之樣本或副本。
九、產品容器及封蓋之標識及使用量。
十、抽樣紀錄。
十一、作業過程各重要步驟之操作日期、時間、操作者及直接督導或校核者之簽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