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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 12 條
藥廠為求每批產品品質一致,應由專人訂立每一產品之製造管制標準書,
並由另一人獨立核查。
前項製造管制標準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品名、含量、劑量或劑型。
二、產品單位重量、容量或劑型所含每一有效成分之名稱、重量或容量,
及單位劑型之全重量或容量。
三、所有原料之名稱、規格,其加冠之代號應足以表現其特質。
四、每批產品之產量。
五、每批產品所需每一原料之重量或容量。製造劑型所需之原料得有合理
之增量及偏差範圍,且應在製造管制標準書加以闡釋。
六、製造過程中適當階段之理論重量或容量。
七、理論產量,包括理論產量百分率之上下限。
八、產品容器、封蓋及包裝材料之規格,應附簽有核定人姓名、日期之標
籤,及其他所有標示之樣品或副本。
九、完整之製造及管制說明書、取樣及檢驗程序、規格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