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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 35 條
應施檢疫物輸入或過境、轉口卸貨前,動物檢疫人員於必要時,得在車、
船或航空器內先行檢疫。動物檢疫人員執行檢疫時,發現檢疫物罹患、疑
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或有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時,得對該檢疫物及
車、船或航空器採取必要之處置。車長、船長、機長、管理人或其職務代
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動物在運輸途中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死亡者,該運輸車、船或航空器進
入港、站時,其車長、船長、機長、管理人或其職務代理人於起卸貨物前
,應先向動物檢疫人員報告,並依其指示執行必要之處置。
航海中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者,應詳記航海日誌,以備入港時接受動物
檢疫人員之查詢。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疫者,除依第四十三
條第十一款規定處罰外,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令其採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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