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接受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合作飼養或委託試驗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