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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農田水利會經管財物人員應於到職十日內,覓妥有不動產之保證人二人以上或以保險公司信用保險為保證,遇有虧欠農田水利會財物或金錢時,由保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經管財物人員之人事保證應由主辦人事人員每年至少對保一次,認有換保必要時,應即通知於十日內辦妥換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