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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配合飼料工廠應聘用左列專任專業人員:
一、飼料配方研究人員:大專畜牧、獸醫、農化、水產養殖、水產製造、水產食品科學等相關系(科)畢業者至少一人。
二、製造品管人員:大專畜牧、獸醫、農化、化工、機械、工業工程、水產製造、水產食品科學等相關系(科)畢業者或高職農化、化工、機工、畜牧獸醫、水產製造等相關科畢業從事飼料製造品管工作四年以上者至少一人。
三、檢驗人員:大專畜牧、獸醫、農化、化工、化學、藥學、水產養殖、水產製造、水產食品科學等相關系(科)畢業者或高職農化、化工、化學、畜牧獸醫、水產製造、農產製造等相關科畢業從事檢驗工作四年以上者至少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