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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應配合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合力執行其區域內之森林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