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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但書所稱雪茄館,指供人吸用雪茄及販賣雪茄之場所。
前項雪茄館,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營業項目包括雪茄零售業。
二、雪茄或相關器具之營業額,占全部營業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場所設施足以阻絕吸用雪茄產生之排放物或氣味,不得影響工作人員專用之工作區域,或該場所以外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