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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醫療機構申請指定為執行機構時,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計畫書,包括醫療團隊組織與人員、預估收案人次、治療照護計畫與流程管理、品質保證措施、實施替代治療之獨立空間及藥品安全儲存空間配置平面圖等。
二、管制藥品登記證影本。
三、其他經受理機關指定之文件。
經受理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規定者,得公告指定為執行機構,其效期為三年。
本辦法發布日實施前已核准之執行機構,其效期至本辦法發布生效日起算三年。
申請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執行機構得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