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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徵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以外財物之補償基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依政府機關訂定之費率加計二成補償。
二、依相關公會提供徵用機關所定期間之市場行情加計二成補償。
三、由徵用機關與各被徵用人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