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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徵用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級政府機關為迅速執行救人、安置及防疫工作,徵用空屋、防疫器具、
設備及車、船、航空器 (以下簡稱徵用物資) 時,應對所有人、使用人或
管理人簽發徵用書,命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用物資。但有急迫情
況時,得先行徵用,並於徵用後十日內補發徵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