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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