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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食品中之真菌毒素限量,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