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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用藻類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
五 脫鎂葉綠酸鹽 (Pheophorbide) 限量:
(一) 既存脫鎂葉綠酸鹽:
綠藻類 60㎎ %以下。
藍藻類 50㎎ %以下。
(二) 總脫鎂葉綠酸鹽:
綠藻類 80 ㎎%以下。
藍藻類 100㎎%以下。
(備註) :1 食用藻類係指水分 7 %以下之綠藻及藍藻。
2 總脫鎂葉綠酸鹽即既存脫鎂葉綠酸鹽與葉綠素分解酵
素活性度之和。
3 重金屬、砷及脫鎂葉綠酸鹽限量均以乾重計。
4 原「食用綠藻 (含製品) 衛生標準」自公告日起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