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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中藥登記事項變更,每項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劑型、處方、賦形劑變更,新臺幣六千元。
二、標籤、仿單、外盒、鋁箔紙(袋)變更,新臺幣五千元。
三、標籤、仿單、外盒、鋁箔紙(袋)核定本遺失補發,新臺幣五千元。
四、其他中藥登記事項變更,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