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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新藥臨床試驗,每件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書審查,新臺幣三萬元。
二、藥品臨床試驗報告書審查,新臺幣兩萬元。
三、藥品臨床試驗申請下列事項變更,新臺幣五千元。
(一)變更計畫書或計畫書附錄。
(二)變更受試者同意書。
(三)變更試驗中心或試驗主持人。
(四)變更試驗委託者。
(五)變更試驗藥品製造廠。
(六)變更或更新試驗藥品安定性資料、試驗藥品文件、試驗藥品檢驗方法規格。
四、藥物優良臨床試驗準則(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 之實地查核,每場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