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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物製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生物製劑之容器、標籤仿單及包裝,除依藥物藥商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有
關規定外,並應以中英文標明含量 (有單位者標明單位數) 及有效日期,
含有防腐劑者,應註明防腐劑量,貯藏方法等;如係輸入原液加工、分裝
者,並應加註原液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