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前項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