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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醫療區域之劃分,限制各級醫療區域內之一般病床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許可設置之國際醫療病床。
二、中醫、牙醫醫院,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病床。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重大流行疫情或緊急醫療使用之病床。
前項醫療區域,分為一級、二級醫療區域及次醫療區域,其劃分規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