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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全文 1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高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給藥、氣管插管、電擊及使用體外心臟節律器。
三、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高級救護技術員執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救護項目後,應將救護紀錄表送交醫療指導醫師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