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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辦理救護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訓練課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查核,其有應改善事項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查核者,得令其停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