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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正,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設置、操作及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