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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醫事機構,以左列機構為限:
一、醫療機構。
二、護理機構。
三、藥商及藥局。
四、衛生財團法人。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須聘僱第四條所定人員執業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