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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
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其初審工作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甄審原則,並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之。
前項初審工作每次辦理時間、地點及甄審委員會委員之人選,應於辦理初審之日起一個月前,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