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高年精神科。
四、社區精神科。
五、身心精神科。
六、司法及藥癮精神科。
七、檢驗科。
八、臨床心理科。
九、職能治療科。
十、護理科。
十一、藥劑科。
十二、社會工作科。
十三、病歷室。
十四、總務室。
十五、人事室。
十六、會計室。
十七、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