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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所得應業務需要,於全國重要港口及航空站,設檢疫分所,執行港埠檢
疫工作。
前項分所,置分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並得由本所
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