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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許可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氣象局發給許可證;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
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許可證。
許可證登載之事項如下:
一、許可之氣象、海象或氣象及海象預報業務類別。
二、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申請之名稱全銜及場所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有效期間。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之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二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