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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機關、學校或團體申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機關、學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團體章程或章程草案影本。
三、預報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及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業務計畫書五份。
個人申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文件。
第一項第四款之業務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預報業務之目的。
二、預報內容及區域。
三、預報作業流程。
四、資料蒐集方式、處理設備及作業場所相關資料。
五、人員配置及預報人員名冊。
中央氣象局受理申請時,如發現文件有欠缺或需補正事項時,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