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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場公司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方式如下:
一、百分之五十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
二、百分之五十分配予機場公司,並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