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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額,除法律別有規定或特別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其約定之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本辦法所定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