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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一○八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頻段之分段指配如左:
一、一○八至一一二兆赫用於:
(一) 儀器降落系統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 簡稱 ILS) 。
(二) 合於左列條件之歸向導航設備 (Very High Frequsency Omnidire-
ctional Radion Range 簡稱 VOR) 。
1 使用於有限度涵蓋者。
2 頻率之末位數為偶數個十分之一兆赫,或奇數個二十分之一兆赫
。
3 儀器降落系統不選用者。
4 對儀器降落系統不產生有害干擾者。
二、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完全用於多向導航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