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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計劃歸航 (Non Direction Radio Beacon 簡寫 NDB) 用頻率時,應參照
「建立通信系統之指導資料」,注意左列各點:
一、額定涵蓋 (Rated Coverage) 邊界處之干擾防護。
二、表示自動定向 (Automatic Direction Finder 簡寫 ADF) 設備所用
之字碼。
三、地理上隔離與相當額定涵蓋。
單一跑道之兩端,如分別裝有兩組儀器降落系統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時,其兩個外定位台得共同一頻率。
其兩個內定位台於具備左列條件時亦然。
一、使用之環境允許。
二、每個定位台,應指配不同之識別信號。
三、每個定位台不能同時發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