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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營救地面電台所用頻率,如經核定在一六○五台二八五○千赫頻段或一一
七.九七五至一三六兆赫頻段及 (或) 二三五至三二八.六兆赫頻段者,
應使用A三發射以二一八二千赫或一二一.五兆赫及 (或) 二四三兆赫呼
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