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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營救地面電台所用中、高頻率,如經核定在四○五至五三五千赫頻段,或
四○○○至二七五○○千赫頻段間者,應使用A二發射,以五○○或八三
六四千赫呼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