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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維修廠於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時,應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持續適航維護計畫及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為之。
維修廠執行停機線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及核准之維護計畫執行維修。
二、應有必要之裝備、完成專業訓練之人員及技術文件。
三、營運規範應具有執行停機線維修之授權。
四、有臨時性維修需求者,應於符合執行定期維修作業之條件且獲品質保證主管同意下,得於停機線執行基地維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