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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增訂之第 36-1、6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 65-2、65-3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商港區域內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動員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人員及裝備,並應配合有關機關之指揮及處理。
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應配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實施災害防救演習及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