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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聯營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聯營行為,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
一、許可聯營之事由消滅。
二、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不利航業發展者。
三、違反設立許可之附加條件、限制或負擔者。
四、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查核者。
五、對業務、財產為不實之陳報者。
六、違反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者。
七、未依第三條規定申請實施聯營許可,而從事聯營行為者。
八、未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變更者。
九、未依核定之聯營計畫營運者。
十、運費、票價顯有不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