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目的。
二、任務。
三、聯營航線。
四、聯營業者加入、退出及船舶異動之規範。
五、聯營內容。
六、聯營組織解散時,參與聯營組織船舶運送業間之權利義務及聯營組織員工權益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