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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電臺之機件設備因損壞而妨礙其正常通信功能者,在未修復前,該航空器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