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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存簿儲金在通儲區內,得向任何郵政儲金機關續存或支取。
通儲區及其辦法,由郵政儲金匯業局擬具,呈請交通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