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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戡亂時期,為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起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
章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特制定本條例,施行郵電抽查。至戒嚴地區之郵電
檢查,仍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