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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記功記過人員,其情節有給予獎金或加處罰薪之必要者,得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記大功給予十至十五日薪額獎金。
二、記功給予五日薪額獎金。
三、記大過處以十至十五日薪額罰薪。
四、記過處以五日薪額罰薪。